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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才大表 在 2025-12-03 咨询:

    想要咨询有何途径可以向基层党组织反应退休党员违规违纪行为?
    起因:小区业委会主任是一名“老党员“,其个人滥用业委会主任权利未经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讨论,就将小区地下车库出租给外来人员做仓库和住宿使用,被小区居民向12345举报后不知道端正态度,纠正错误,积极整改,反而百般阻挠前来协调处理事务的居委会工作人员,造成目前侵占小区业主权益的事件还未停止,其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需要整个小区居民来买单,其极低的违法成本和行为造成居委会和小区业主执法成本和难度大幅提高,实在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遵纪守法人员要为违规违纪的“老党员“的个人行为买单,其个人行为实在是和合格共产党员的身份差距太大。
    诉求:想了解这样退休的党员组织关系落在何处,想要通过合规渠道和合理方法将这种违规违纪行为向组织做出反应,请求组织给予应有的批评教育。



    答复:

    您好,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党员一般组织关系转入居民区所在地党组织。如涉及党员违规违纪举报,请向所在地街镇纪检部门反映。

  • 小莫 在 2025-11-07 咨询:

    市属二级企业党委能否作为合同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答复:

    您好,根据党内法规的定义,党组织不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 小崔 在 2025-10-17 咨询:

    本市国企无党内职务的党员及不属于企业党委委员但有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和专兼职党务工作者的婚姻变化、家庭重大变故、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有义务主动、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吗?还是在党组织需要了解党员个人有关事项时,党员才有义务报告?

    答复:

    您好,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包括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流动外出情况;(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应由所在党委干部人事处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 蔚蓝 在 2025-10-15 咨询:

    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缺失或党员档案遗失,应如何处理?

    答复:

    您好,《发展党员工作手册》相关解释,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员身份。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 褒禅山游客 在 2025-10-13 咨询:

    您好!近日,我司接到一名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但是介绍信上的印章是电子版,不是鲜章,此前没有经办过电子章版本的介绍信,想请教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的公章可以用电子章印吗?电子章是否与鲜章有同等效力,是否可接收呢,谢谢!

    答复:

    您好,您叙述的情况尚不完整,请致电12371详细告知。

  • 天道酬勤 在 2025-09-05 咨询:

    你好,本人今年六月份通过支部大会转为预备党员,已经开始缴纳党费,请问本人的党籍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

    答复:

    您好, 党员本人了解自己所在党组织的,可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查询本人党员党籍的相关信息。如不清楚所属党组织的但确定党组织属于本市党统管理的,建议党员本人通过“先锋上海”小程序注册后了解当前所在党组织和入党时间等信息;如本人无法注册的,则可持身份证通过就近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由党统管理员帮助查询党管系统中本人的党员信息。

  • 蔚蓝 在 2025-09-03 咨询:

    当前工作中,就“预备党员能否从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及人才管理(非领导职务的普通管理岗位)”存在认知分歧,为明确政策边界、统一执行标准,特恳请结合法规依据与实践要求予以答疑解惑,具体诉求如下:
    一、政策依据咨询
    1.中央层面现行党内法规及国家政策中,是否针对“预备党员担任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干部及人才管理(非领导职务的普通管理岗位)”设有禁止性规定?若有,请列明具体法规名称及对应条款;若无,烦请明确政策依据方向。
    2.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上述岗位的党员身份要求是否存在特殊限定(如是否排除预备党员任职)?请同步说明政策适用范围。
    二、实践资格咨询
    若预备党员已满足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及人才管理(非领导职务的普通管理岗位)的专业资质等任职条件,其是否具备合法履职资格?请结合中央政策导向与上海市实践案例,明确此类岗位招聘及日常履职的操作标准,以解决当前工作分歧。

    恳请予以专业解答,助力规范岗位任职管理,不胜感激!

    答复:

    您好,涉及国企干部任用问题,如属于本市国资委下属系统企业,请致电23111111转国资委组干处。

  • zgw 在 2025-07-30 咨询: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列举的17种情形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请问,在哪个党内法规文件中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进一步明确了每种组织处理措施各自适用的情形?

    答复:

    您好,您提问的问题是否针对有关表现如何使用相关相处处理适用情形。有关适用情形的具体判断不属于党员法规文件中明确范畴,由纪检监察部门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解释。其他相关党内文件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可网上查阅。

  • 里格 在 2025-07-03 咨询: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在上海浦东工作,单位也有党支部,我的党员关系需要转到单位,但因为是民办单位不能保管档案,户籍地(外省)党委要求党员关系转出以后,档案也要转走。目前是两方都不能保存我的党员档案,我自己也不能保管,那我的档案应该存放到哪?

    答复:

    您好,根据根据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正式党员档案应纳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不是一定要转移人事档案。如还有疑问请致电12371。

  • 雪糕侠 在 2025-06-25 咨询:

    你好,我19年7月档案转到上海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年4月份离职,当时忘了党员档案是否寄出了,党组织关系转到了新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和街道联系,他们没有接收档案,请问我现在怎么查找档案在哪里,正泰那边查不到档案状态,也没有记录

    答复:

    您好,您的叙述不完整。正式党员档案应纳入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本市户籍流动人员的党员档案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查询,外省市流动人员的党员档案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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